乌苏啤酒状告鸟苏啤酒获赔208万

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官微消息,日前,南京中院审结的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判决生效。侵权人极力攀附模仿红罐装“乌苏”啤酒,生产和销售红罐“鸟苏”啤酒,南京中院一审全额支持了权利人208万的赔偿请求。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。

2023年9月13日,新疆乌苏啤酒(库尔勒)有限公司拉罐啤酒生产线投产运行。据了解,这是南疆首条拉罐啤酒生产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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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比对,被诉侵权“鸟苏”啤酒的包装与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的包装虽然存在细节元素的差异,但整体高度近似。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包装装潢经长期持续推广使用,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。各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使用侵权包装装潢,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,故各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
被告某啤酒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,当时原告公司企业字号“乌苏”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。双方属于同业竞争者,被告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“鸟苏”作为企业字号,“搭便车”的主观意图明显,有悖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
综上,南京中院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一审判决后,被告不服,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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