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因床上交易时间过长,48岁女店家报警:“有这时间都做5单了”
一刚满20岁的大学生龙某放暑假打算乘火车回家,因为他买的是第二天的票,于是他在火车站附近打算开一间小旅店住下,在逛街的时候龙某被女子领到了住宿的地方,该女子问龙某需不需要降火,价格便宜,出于好奇加上自身控制能力不强的情况下龙某答应了。
在龙某同意后,龙某向48岁卖淫女甲某支付了50元达成了嫖娼协议。
但是因为年轻气盛,嫖娼的龙某与甲某性关系持续20分钟了还没完成其性行为。
甲某为接下一单,一直督促龙某快一点,并说一般人5分钟就结束了,有这时间她都可以做5单了,于是甲某便叫龙某加钱才能继续。
龙某正在兴致盎然的头上自然不紧不满的享受着,此时甲某想了想总觉得划不来,她便拒绝了再与龙某发生其性关系。
甲某的话惹怒了龙某,于是龙某对甲某加以殴打与其强行发生了性关系,又过了20分钟龙某完成。
甲某觉得自己委屈于是便报了警,经过鉴定甲某别鉴定为轻伤,龙某和甲某的卖淫嫖娼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。
龙某以金钱交换性关系的机会,而甲某为了50元不惜出卖自己的身体,两人的行为属于嫖娼和卖淫,根据治安处罚第66条的规定应当对两人进行行政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。
龙某殴打甲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.
刑法第234条: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。
因此龙某犯强奸罪,可以判处3年—10年有期徒刑。
但本案因两人嫖娼而起,甲某对案件强奸案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,根据法律规定可对龙某从轻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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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蝻别去嫖啊,嫖娼犯法,强奸犯法,还有人不知道吗
郭楠真惨。。还得入狱